精准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最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呼和浩特,3月25-26日)
【举办单位】北京曼顿培训网
【咨询电话】4006820825 010-56133998 13810210257
【培训日期】武汉,2021年3月18-19日;呼和浩特,2021年3月25-26日
【培训地点】武汉、呼和浩特
【培训对象】各企业人力资源总监(经理)、行政总监(经理)、薪资福利主管(专员)、绩效主管(专员)、社保主管(专员)、培训主管(专员)、培训师、招聘主管(专员),工会、企业法律顾问,各类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以及总经办、办公室、企管部、综合部、人事部、劳资部、销售部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
【课程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共计54条,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2020年12月29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前,最高院曾经发布过四个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分别为解释一(法释〔2001〕14号,21条)、解释二(法释〔2006〕6号,18条)、解释三(法释〔2010〕12号,18条)、解释四()法释〔2013〕4号,15条),上述四个司法解释合计72条(以下简“旧司法解释”)。2020年12月29日,最高院发文废止了上诉旧司法解释。
原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共有四个,其中司法解释一和司法解释二是08年之前的,2008年之后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原劳动争议司法解释有些规定不再适用。此次清理之后,最高院对过于不适用的规定进行了清理吗?这些新规定与现行法律规定冲突怎么办?最高院有新的规定吗?这些问题非常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这些规定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及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会产生那些影响?
这一系列问题一直困扰着企业管理层和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这些改变将对后续的企业员工关系管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企业又该做好哪些准备和措施来防范法律法规“交接”所带来的风险?为此,机构特举办《精准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最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高级培训班。请各单位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
【课程大纲】
第一讲 新劳动司法解释实务解析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出台背景
二、《民法典》的颁布对于日后劳动争议处理的影响
三、原四部劳动争议案件最高法司法解释废止(共72条)
四、劳动争议趋势分析《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未来修订方向。
第二讲 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管辖受案等规定
一、哪些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哪些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
二、劳动争议管辖问题
三、法院对劳动仲裁裁决的不同的处理方式(一)
第三讲 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特殊程序性的规定
一、法院对劳动仲裁裁决的不同处理方式 (二)
二、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
三、用人单位合并分立后劳动争议的处理
四、共同被告的认定情形
第四讲 劳动关系 涉外劳动关系 继续用工 劳动关系认定之新规定
一、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认定的情景
二、外国人就业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
三、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工作的认定
第五讲 离职后劳动争议的效力认定和举证分配
一、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后认定无效的情况
二、竞业限制与补偿
三、主张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分配
四、劳动合同确认无效后的劳动报酬支付与损失赔偿
五、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实操要点
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解除要点
七、员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工作的解除要点
八、“末尾淘汰制”合法吗?如何将绩效考核与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合 法合规挂钩?
九、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解除要点与实操
十、非过失性解雇的方案选择及经济成本、法律风险分析
十一、离职证明的开具及法律风险防范
十二、新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劳 动履行及争议处理证据的效力
第六讲 疑难劳动争议的举证规则
一、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二、默示调岗的最新认定标准
三、劳动者被迫离职的法律后果
四、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实操技巧
五、员工辞职与不辞而别的处理及实操技巧
六、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的法定情形分析
七、建立了工会的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程序问题
八、员工辞职未提前通知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是否需赔偿公司损失?公司如何举证?
九、因双重劳动关系而解雇员工的举证要求
十、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规定与风险防范
第七讲 疑难劳动争议的新的处理规定
一、用人单位不再经营及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后果
二、劳动争议财产保全的操作规则
三、关于对员工罚款的法律效力
四、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文本条文冲突的处理
五、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六、如何与员工订立一份合格的“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七、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和变更的情形分析
第八讲 社保缴纳与未来用工展望问题探讨
一、如何理解“新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涉及“社保”的受理案件范围,哪些“属于”受理范围?哪些是“不属于”受理范围?
二、如何理解“新司法解释”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三、“社保转税”下的社会保险缴纳管理新流程及“五险一金”的税会处理
四、2021年社保缴纳转税务征收政策如何把握?
五、社转税后调薪与工资扣减的风险管控
【费用及报名】
1、费用:培训费4980元(含培训费、讲义费);如需食宿,会务组可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2、报名咨询:4006820825 010-56133998 56028090 13810210257 鲍老师
3、报名流程:电话登记-->填写报名表-->发出培训确认函
4、备注:如课程已过期,请访问我们的网站,查询最新课程
5、详细资料请访问北京曼顿培训网(每月在全国开设四百多门公开课,欢迎报名学习)
免责声明
网站所有内容均为用户自行发布,本网站不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请勿相信转账汇款等信息,文章内容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上一篇:
组织结构设计、优化与岗位职责梳理(深圳,11月11-12日)下一篇:
参访腾讯字节跳动:互联网思维与产品创新—走进腾讯北京总部与字节跳动(北京,8月18-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