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被骗没开店不给退加盟费,什么是“特许经营冷静期”? 本地新闻 上海 四川 重庆 安徽 浙江

小永法援 2021-7-12 116

加盟这个词相信大家都不陌生了,因为现在满大街的店铺,存在一半以上的都是加盟店,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很多人都认为依靠一个品牌加盟做一个店铺更容易做起来,品牌很多都有自己的宣传、技术和知名度等,更容易获得用户的认可。但是真的是这样吗?


加盟如果一不小心就容易陷入其中坑里,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吧!

案例(自述):

去年10月份低,我接到了某大品牌的客服电话,对方说他是该大品牌的经理,姓张,然后给我推荐另一个我根本没听说的品牌,而这两个品牌是出自同一家公司,得知后我对此大感兴趣,对方说北京有很多奶茶品牌的品鉴会,让我去考察。之前我根本不知道该公司,只是在某短视频网站上提交过自己的信息。

我抱着去看看的想法,来到了北京该公司考察,然而并没有看到张经理说的品鉴会,市场部的经理小娜接待了我,说这个奶茶口味独特,比很多大品牌的奶茶味道还要好,公司还会提供一条龙服务,介绍完了之后,经理就带我到一家奶茶店品尝,在经理的一再保证下,我交了2.1万元的加盟定金。有签订了加盟服务合同书。

我本来想着是在仔细考察一下市场,但是公司却催着交尾款,我只好补齐了50500元的加盟费,可是公司并没有提供可靠的房源,都是我自己在选址,随后我就考察了我们当地的该品牌的奶茶店,可是味道与在北京品尝的口味差距较大。之后查了商务部的特许经营信息,发现该奶茶并没有特许备案。

这个时候,我就向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打电话过去给当时的经理却遭到拒绝,没有开店也没有享受任何公司的服务就不给退加盟费合理吗?


【加盟没开店没享受任何服务能退加盟费吗?】

首先我们要了解的就是《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十二条被称为“冷静期条款”,该条规定被特许人在冷静期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冷静期的期限应以被特许人是否已经能够利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为判断标准,只要被特许人实际掌握了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处于想利用该资源可以随时利用,且依据该资源能够独立正常经营的状态,即不能再依冷静期条款主张解除合同。


【那么如果自己签订合同并不是特许经营合同是不是就不能适用于《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的“冷静期条款”呢?】

答案自然是不一定的,因为现在的很多加盟合同都不叫做特许经营合同,会叫做加盟合同,合作协议,服务合同,区域代理合同等,这种只不过是披着伪装的外衣罢了。

在某案例中的二审判决调查,协议中约定有与统一的管理模式、统一的经营模式、统一的形象标志、统一的产品或服务渠道等相关的内容,符合其完全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一中院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此判决确认涉案协议解除,并判令被告公司返还费用。

并且该类案件凭借“冷静期”而得到支持的仅有77.78%。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所以加盟想要退出加盟或者被骗只要没有开店,都是有机会加盟费等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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