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规范经营者回收行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创建文明卫生、清洁优美的城市,根据国家《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四川省《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和《阆中市古城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单位均应执行本规范。
第四条 再生资源所涉及的经营活动,应符合有利古城保护、城镇管理、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要求。遵照“有序发展、合理布局网点”的原则。由我市具有再生资源回收法人资质的龙头企业,实行城乡一体化的连锁经营,推进完善我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第五条 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社团单位,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支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和回收企业做好行业培训和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本着业必归会的原则,组织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积极入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 回收经营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商务经信局是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宣传贯彻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及其他具体措施;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备案及行政执法。
市发改局负责争取国家、省有关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支持性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市公安局负责对治安备案许可并取得相关证照的经营者实行治安、消防管理;对收购赃物及无报废证明的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违规处罚。
市监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无照经营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市施监督管理,依法对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和“三同时”制度的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罚。
市自规局负责协助商务经信局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及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综治局负责对违反城市管理、影响市容市貌、破坏旅游环境、占道经营等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流动收购人员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市供销社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经营、连锁和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市商经局、市公安局、市监局、市自规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综治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生产经营活动细则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须依规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到市商务经信局申请纳入规划的点位进行备案,并取得《治安管理备案登记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涉及生产加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发改、自规、公安、环保等部门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企业,必须按照环保要求落实相关污染防治措施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八条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十条 流动收购人员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本地行业协会统一登记,统一证件,统一车辆,统一服饰;规范服务项目,规范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标准。
第十一条 市内各回收站点必须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回收经营活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禁止回收物品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废旧金属收购也治安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由市监局及相关部门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根据国发[2005]73号、川商改[2007]45号文件等规定,凡产生生产性废旧金属均交售给辖区内有经营资格的回收企业,我市生产性废旧金属、报废机动车由我市具有资质的再生物资回收公司回收经营,无从业资质的一律不得超范围经营并进行拆解。
第十三条 对不服从统一规划、不符合经营条件、擅自设点的,由商务经信局、公安局、市监局、自规局、综治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依法处理,直到取缔。
第四章 废旧回收产品目录
第十四条 金属类
1、废铁类,经过简单加工整理后外运给废钢铁生产厂家;
2、废铜类,经过分类整理后外运给生产厂家;
3、废铝类,经过分类(生活铝、机械铝、民用铝)整理后外运给生产厂家;
4、废蓄电瓶回收后直接外运给有资质的生产企业。
第十五条 纸皮类
回收店回收的废纸皮、废书废报、纸张等打包后直接外运生产厂家。
第十六条 塑料类
1、普通废塑料(饮料瓶、矿泉水瓶、桶料等)回收后经过分类筛选整理后,通过机械手段,改变其形状(便于运输),打包装袋,外运给生产厂家;
2、农地膜、塑料袋、水泥包装袋等软塑料,经过清洗高温融化成为颗粒后,外运给生产厂家;
3、废弃泡沫,回收后经过融化成为颗粒,外运给生产厂家。
第十七条、玻璃类
废玻璃(玻渣、酒瓶、汽车玻璃等)回收后分解直接外运生产厂家。
第五章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
第十八条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设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行连锁性经营,由连锁经营企业统一办理备案登记相关事宜;
(二)符合社区环境卫生要求;
(三)占地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四)废品收购日收日清,不过时堆放;
(五)需符合城市、城镇布局规划,符合城市环境综合治理规划;
第十九条 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
(二)经营场地不低于3000平方米;
(三)制度健全,有完善的财务核算机构;
(四)需符合城市、城镇布局规划,符合城市环境综合治理规划;
(五)由我市具有资质的再生资源回收连锁企业依规向市监局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到市商务经信局进行再生资源经营资格登记备案,公安局办理《治安管理备案登记证》,以再生资源回收连锁公司为主本,统一办证和备案,实行连锁性经营。
第二十条 再生资源交易市场设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布局合理,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要求;
(二)具备回收、存储、转运、打包捆扎等功能;
(三)具备完善的消防设施;
(四)场地使用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
(五)依规进行登记备案,实行连锁性经营;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和阆中旅游发展的需要,古城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区内禁止开设产生噪声、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环境的旧货和再生资源回收场所。
第二十二条 各回收站点网络的设置,要本着有利古城保护、城镇管理、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要求,由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主管部商务经信局牵头,会同市监局、公安局、综治局、自规局、生态环境局、供销社、行业协会、属地政府,遵照“有序发展、合理布局网点”的原则,统一规划设置回收站点。
第二十三条 市商务经信局应牵头制定、规划建立符合实际需要的社区回收、市场集散、加工利用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规范发展生活品旧货市场、废旧机电市场及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
第二十四条 网点设置布局:城区四个街道办事处规范设置废旧回收点位,保宁、七里10-12个;江南、河溪4-6个;行政区域内中心乡镇1-2个,确有需要的附属场镇设置1个。
第二十五条 对于网点设置外未纳入规划的点位,市监局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公安、商务经信局不得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依法进行取缔或搬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再生资源生产经营权,按照相关程序备案审批。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由阆中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2020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