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白环专领发〔2020〕3号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经营管理,切实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甘肃省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办法》、《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经白银区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及“四抓四促”城乡环境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决定,对全区城乡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证照或公安部门备案登记,无证无照开展经营活动;擅自出租、出借、转让和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的一律依法取缔。
二、不符合城市规划,在人群密集区域或居民区混杂设点,严重影响“三城同创”、“四抓四促”城乡环境专项整治行动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一律取缔。
三、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相关资质,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违法违规收购赃物、违禁物或嫌疑物品的一律取缔。
四、违反城乡规划,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私搭乱建、打围设点、占道经营的一律取缔。
五、场地无封闭、无硬化、无棚经营,收购废品露天乱堆乱放,没有按分类划定区域存放,存在废品堆场、作业区和居住区混合搭建“三合一”问题的一律取缔。
六、城市主干道、排洪道、河道两侧、水源保护地500米区域内建设的一律取缔。
七、在开展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中,对出现拒绝、阻挠、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将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由白银区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及“四抓四促”城乡环境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解释。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白银区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及“四抓四促”城乡环境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代)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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