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成环罚字〔2021〕PD23号
被处罚者:成都三浩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124L33976926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彭富章
身份证号码:513701********7411
住所(地址):郫都区安靖街道赛驰村6村
我局于2021年4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工业企业排放噪声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成环检勘字〔2021〕PD3-042101号)、《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成环调询字〔2021〕PD3-042401和PD3-042402号)、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和检测报告(郫环监字〔2021〕第0057号),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环评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21〕PD2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处罚款48500.00元(肆万捌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缴款方式:请先到成都市郫都生态环境局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本决定书到银行柜台缴至:成都市郫都区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账号:130656288513;开户行:中国银行郫都区支行(注:目前暂不支持网上银行转账)。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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