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是现在很多创业者的首选目标了,相对来说成本较低,有许多的有益条件,比如口碑、名声、企业形象等,只需要找到一个好的位置便可。但是现在不少加盟都是没有得到实际店铺的支持,而是中间有人打着加盟的旗号来骗人的。
案例:(来源于网络,侵权联删)
今年年初,李先生通过网上广告宣传了解到某麻辣这个连锁品牌在寻找加盟者,通过详细的理解调查后,李先生选择加盟这个连锁品牌。4月与该业者签订连锁加盟合同,支付加盟费、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共计4万元以上。之后,由于选址时李先生和对方意见分歧,最后李先生想终止合同,但该商家以合同中的解除或终止合同不退款的条款为理由拒绝退款。那连锁加盟合同签订了,还没有经营,不退款是合理的吗?今天小郑为大家详细分析。
当然是不合理的。一般来说,对于约定“加盟费一经收取,概不退还”的约定,法院认定该条款为品牌经营者事先制定的,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个明显是免除品牌经营者的责任,排除加盟商的主要权利,并且没有采取合理的方法提醒对方注意,应为无效条款。是否应退款应综合考虑。
而且在连锁加盟合同签订后,李先生因选址原因与对方产生分歧,尚未开始经营。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法院会审查该品牌经营者是否给予加盟商特许经营者“冷静期”,即特许经营者签订合同后可以单方面解除的约定。如果没有这样的约定,法院认定特许经营者签订合同后,没有实际利用该品牌经营者的经营资源的合理期限,都属于可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期限,要求解除合同返还特许经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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