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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制作、零风险、保收益……”影视大片投资项目中往往充满着诱惑。
相较其他投资,影视剧投资有着专业性强、资金流向多元、制作周期长、备案审批等风险,加之影视行业内外信息不对称,更让民众容易对投资风险判断失当,因此近几年,涉影视投资纠纷案件逐年增加。
在投资热潮中,存在一些影片制作发行不规范、投资资金管理不到位、项目无法及时应对市场环境变化等情形,引发合同履行中的争议,使得影视投资纠纷案件数量呈增长态势。另外,在涉影视投资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往往名目多样,使得涉影视投资纠纷案件呈现类型多样化特点。
除此之外,该类案件还呈现出易引发群体性纠纷、涉民刑交叉、诉求共性明显等特点。
普通投资者专业性不足,难以识别投资风险。普通投资者对影视行业缺乏专业了解,风险防范意识较为薄弱。
一方面,有的从业方或居间方将影视投资包装成为“零风险”的“保本理财产品”,麻痹投资者;
另一方面,非专业机构投资者及个人缺乏影视投资经验,容易被“热剧”“名角”等噱头吸引,缔约前未充分了解该影视剧主创公司资质、项目备案情况、收益份额转让是否超出合理溢价范围等,便跟风投资。
在通过集合资金计划的方式完成影视项目融资的情况下,影视投资机构往往会设计多层次投资权益,部分投资者的投资权益亦来源于其他人的转让。
投资权益层次多且经过多次转让,使得处于投资交易链条中下游的投资者难以及时跟进项目进展,无法准确掌握该影视剧制作、发行等实际情况,增加了基于不信任而引发的纠纷。
在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因从业方隐瞒投资真实情况而引发的纠纷。2019年1月至3月,某文化公司通过与案外人签订《转让协议书》的方式,取得电影5%投资份额及收益权,后该文化公司为吸引投资,虚假宣传其享有电影的全部版权及发行等权利,该电影将在全球发行,并许诺杨某投资50万元将取得0.2%的版权收益权。
经查,该电影仅在国内上映,文化公司并非电影的制片人或出品人。最终,法院认定该文化公司在与杨某签订《合作投资协议书》时存在欺诈,对杨某要求撤销该协议书及退还投资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影视投资周期长,项目运作透明度不高,回款速度慢,这些因素容易导致部分投资者在诉讼时举证能力不足,进而增加案件败诉的风险。
因此,在投资、制作、审批发行等重要阶段,各方参与人应增强法律意识,及时留存证据,预防因证据不足而导致后续维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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